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803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存款10401630元。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银行账户存款1040163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