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0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9号69-2-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方。
原告***与被告***、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