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9号69-2-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