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906064817,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办事处(原季桥镇)车路村一组59号。
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鼓
楼区石头城69号69-2-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方。
***与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铭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见习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