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某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财保102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9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 申请人沈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仲裁案,株洲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向株洲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株洲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出具(2022)株仲裁字第2015号财产保全函,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申请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苏基普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