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扬州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阴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阴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06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民初字第0040号
原告扬州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北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迪森公司)诉被告江阴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驰汽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迪森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扬州迪森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扬州迪森公司已预交),由扬州迪森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宇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陶一鸣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