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23民初2837号
原告:*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富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设计1—4车间工程,设计建筑总面积42840.7平方米,设计费425000元,并约定了相关付款节点。原告现已将相关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交付被告,并报宝应县住建局备案,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扬州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增值税发票、工程批前公示、备案一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1月6日,原告*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1﹟-4﹟车间进行工程设计,设计费425000元,该款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85000元,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付127500元,审图合格后三日内付85000元,2017年年底付85000元,竣工验收前付42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设计并向被告交付施工图纸,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设计费,经原告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进度支付设计费382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协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原告*苏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8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1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37元(*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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