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852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541J。
负责人:张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景,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617号(崇文国际大厦)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337546786。
法定代表人:杨洪温。
被告: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326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80278264T。
法定代表人:徐子根。
被告:扬州泰华彩色园林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243号1-日座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569160578G。
法定代表人:连海云。
被告:海宁世纪东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基地海宁市影视科创中心16楼160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5545585G。
法定代表人:连海云。
被告:金华市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82904011W。
法定代表人:连海云。
被告:扬州东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243号1-日座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567815307X。
法定代表人:连海云。
被告:连海云,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郑珏,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花蕊,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程天勇,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杨洪温,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泰华彩色园林研发有限公司、海宁世纪东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华市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东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海云、郑珏、花蕊、程天勇、杨洪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撤回对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 芸
审 判 员 王 晶 晶
审 判 员 欧阳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娟
书 记 员 刘 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