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108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万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子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
负责人:申建中,厂长。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万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平新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