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子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8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扬州市万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9年3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未实际控制到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9年3月22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3.2019年4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财产查控结果,让其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2019年6月25日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到169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92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6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章跃辉
审判员  田水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执行员  余 斌
书记员  杨梦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