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大国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225民催2号
申请人:安徽大国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227612918(1-1)。
法定代表人:杜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大国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大国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分别为0010004123203716、0010004123203717,票面金额分别为60000元整、30000元整的两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大国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大国工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栋梁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宋 权
书 记 员  吴荣昊
(2017)皖1225民催2号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