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225民初910号
原告: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暂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227612918。
法定代表人:王威,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25694112989G。
法定代表人:郎茂雪,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该单位推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国工匠公司)与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和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国工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被告和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郎茂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国工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建筑工程款167559.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68196.68元(从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1月27日,合计约33月,年利率14.8%,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3、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大国工匠公司与被告和谐村委会签订王家坝镇和谐村解放庄台广场及道路修补等工程合同。2019年5月20日,原告大国工匠公司开始施工,2019年6月20日竣工。后被告和谐村委会已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现尚有167559.42元未付。原告大国工匠公司多人多次找到被告和谐村委协商支付余款事宜,均被搪塞而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求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和谐村委辩称,同意支持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签订《小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解放庄台广场及道路修补等项目,工程内容为广场及道路修补,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合同工期总共历时30天,合同价为170488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委托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决算价格为167559.42元。
2019年12月7日,涉案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型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且已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工程价款,原、被告经决算工程价款为167559.4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7559.42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68196.68元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可以按照工程验收交付日期计算,即2019年12月7日,利息应从2019年12月8日起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7559.42元及逾期利息13248.67元(逾期利息以167559.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8日计算至2022年1月27日为15103.16元,以后应当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民委员会负担1854元,原告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伟丽
书 记 员  郭永杰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告知事项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每个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并请通知主审法官。
账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
账号: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