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589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阜南县北环路天香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227612918。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凯强,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国工匠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