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867号之一
原告:河口区**机械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八吕村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94UX49X8。
经营者:**。
原告:**,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镇政府院内(莒沂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EWFNU2Q。
法定代表人:耿涛,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原告河口区**机械租赁服务站、**与被告**、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口区**机械租赁服务站、**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机械租赁服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口区**机械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计1154.5元,保全费1020元,由河口区**机械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员 侯广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张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