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执保76号 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ML7TT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镇政府院内(莒沂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EWFNU2Q,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40000元,并已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24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0日始至2024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