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826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绍兴市柯桥街道中梅4号87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2119911209012X。 原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邳州市******石西1组71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382199004083138。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159号东***四层东区37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AY0XM53。 责任人:**。 被告: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 市相山区山水文园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MA2N1NWL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 毫州市燋城区城父镇陈小寨行政村唐庄13-1号。 2- 第三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文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0949404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国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商城8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AX9PR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安徽名廷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名廷杭州公司)、安 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名廷公司)、第三 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旺房产公司)、杭州国 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盈物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 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 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 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安徽名廷杭 州公司、安徽名廷公司、**、第三人宏旺房产公司、国盈物业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1日,两原告与杭州国盈物业管理有 3-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盈物业”)签订了“宏旺西溪阳光中心[合同 书]”,约定国盈物业向两原告出租余杭区同顺街80号宏旺西溪 阳光中心6-1幢904室房屋。合同签订过程中,国盈物业要求两 原告必须同时与被告一签订《委托装修管理协议》,以委托被告 一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同日,两原告根据国盈物业的指示签订 了《委托装修管理协议》,合同约定了案涉房屋综合验收后10日 工作日内两原告签署装修通知单给被告一,被告一方可进行装修 管理服务;装修管理服务费86240元。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约 支付了上述服务费。根据案涉房屋售楼部张贴的《房屋租赁委托 书》显示,国盈物业系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受托方,权限 为案涉房屋的出租和经营管理等。因国盈物业、宏旺公司无法按 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宏旺西溪 阳光中心(合同书)》。经审理,贵院作出(2019)浙0110民初228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两原告向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浙01民终 7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宏旺西溪阳光中心(合同书)》于 2019年1月22日解除。上述判决书现已生效,案涉《委托装修管 理协议》已不存在标的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 告与被告安徽名廷杭州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委托装 修管理协议》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名廷杭州公司、安徽名 廷公司立即返还装修管理服务费86240元;3、请求判令被告** 4-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名廷杭州公司、被告安徽名廷公司、被告**未答 辩,亦未举证。 第三人宏旺房产公司、国盈物业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7年10月20日,宏旺房产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国盈 物业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委托书》,约定, 甲方于2017年10月20日将位于杭州市××街××号××西溪 阳光中心房屋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及经营管理。 2018年6月21日,原告(乙方)与国盈物业公司(甲方)签 订一份《宏旺西溪阳光中心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租位于杭州 市余同顺街80号宏旺西溪阳光中心6-1幢904室房屋,建筑面积 43.1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交付之日起20年。交付时间不晚于2018 年12月31日。总租金为767678元,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首付 款387678元,剩余租金380000元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办 理贷款手续支付剩余租金。 2018年6月21日,原告(甲方、委托人)与安徽名廷杭州公 司(乙方、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甲方 委托乙方对同顺街80号的宏旺西溪阳光中心6-1幢904室建筑面 积43.12平方米房屋进行装修,装修管理服务费为86240元。该 物业综合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签署装修通知单给乙方,乙方 方可进行装修管理服务。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出了约定。 5- 2018年6月16日原告支付安徽名廷杭州公司86240元。 2019年1月24日,原告曾起诉宏旺房产公司和国盈物业公司, 要求:确认原告与宏旺房产公司签订的《宏旺西溪阳光中心合同 书》,并返还租金、团购金、赔偿损失等,案号(2019)浙0110 民初2280号,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 年12月27日作出(2019)浙01民终7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原告与国盈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 21日签订的《宏旺西溪阳光中心合同书》于2019年1月22日解 除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名廷杭州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 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 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与第三人国盈物业公司签订 的《西溪阳光预转让合同书》已经生效判决文书确认于2019年1 月22日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名廷杭州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管 理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徽名廷公司与安 徽名廷杭州公司共同退还已付装修款86240元的诉请,因安徽名 廷杭州公司系安徽名廷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安徽名廷 公司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 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系安徽名廷公司100%持股的 唯一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对 6- 安徽名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 予以支持。三被告以及第三人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委托装修管理协议》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安徽 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装修管 理服务费86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 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8元,由被告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杭州分公司、安徽名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 7- 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