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35363号
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6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8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红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