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嵌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嵌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1938号 原告:深圳市浩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1层11-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嵌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创意中心B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浩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浩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