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光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海光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光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79122322J),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河畔春秋**楼)。
法定代表人:陈庆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7408538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光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506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海光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83057.4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冻结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4455.99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506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