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北华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额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华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