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秦皇岛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2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32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575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路默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