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执2号
申请执行人:***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贡雪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晨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正长期对被执行人收取的供热取暖费予以扣留、提取,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323执2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