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沧浪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沧浪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2067号

原告:河北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长江道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3309526B。

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沧浪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院**楼1809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68806999。

法定代表人:常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捷。

原告河北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沧浪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赫暄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