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2161号
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宇尔泰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书记员 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