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常熟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70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文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常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南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常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一、被告常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5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其中以78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常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82元,由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0292元,由被告常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9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720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869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458507元。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温晓凯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