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160号
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顺鑫无纺布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丰联村。
投资人:**。
被告:**,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顺鑫无纺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林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 巍
书 记 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