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与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797号
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洪路办事处渠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南侧、合肥路西侧6幢05号商铺。
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