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63号
申请人: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南侧、合肥路西侧6幢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1335175F。
法定代表人:王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金碧湖畔住宅小区23幢(北京东路北侧、承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698970646。
法定代表人:赵祥法,执行董事。
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10909.74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252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扬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10909.74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