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4442-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淮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少成。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江苏登翔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