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钻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818号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洛阳工业园区纬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钻天然气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大学科技园。
负责人:曾伏斌。
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钻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