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机分公司、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5604号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机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机分公司、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机分公司、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洛阳润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