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524号
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峰产业园16#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燃,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189号1号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所负担。
审判员*焱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