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46号
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集中区兴锋产业园1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356393244
法定代表人:李祝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燃,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西游记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淮河镇龙泉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075484951X
法定代表人:李祖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西游记漂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4日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随州市西游记漂流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