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信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与安庆信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088号
原告:XX,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信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XX与被告安庆信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XX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