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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枫***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04民初1496号 原告:悦枫***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工程总经理。 被告: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南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悦枫***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悦枫***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悦枫***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80元,减半收取计16290元,******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