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4799号
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01154072U。
法定代表人张卫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潮,该公司职员。
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A8EANX7。
法定代表人黄建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艳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