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2023号
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南芦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北京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西昌土路****楼**。
负责人:张来兵,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iv>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维鹏,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法务。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东,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法务。
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丘市亚泰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