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周守家,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林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