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群,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鲁1526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