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群,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鲁1526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