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财保64号
申请人:杨坤,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群,山东省。
申请人杨坤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担保人杨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吉利美日牌新能源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D37639)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杨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