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济宁市永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财保41号 申请人:济宁市永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鸡黍镇东桥村1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LLLA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3266号(世纪冷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EMPK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鱼城镇***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UD0E6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36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永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2174.66元。申请人济宁市永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永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2174.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永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