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1919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36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