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1919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36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