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188号
原告:覃红,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9822213R。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谢四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光,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587154585D。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侯玉鹏。
原告覃红、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覃红、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红、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红、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7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红、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