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跃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民特163号
申请人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跃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主要是指仲裁裁决: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二、援引法条错误的;三、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现申请人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主张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本案终局裁决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晋劳人仲案字(2020)第51、52-1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的工资6060.76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具体标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款项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的工资、到相关部门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驳回申请人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雪 审判员 姚 丹 审判员 邓林春
法官助理王本福 书记员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