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谢四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龙,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2民初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1.原审法院以类推的方式认定本案是承揽法律关系是错误的。昆明市中院生效的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与云南科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天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也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二者的合同主体、适用的对象、合同内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标的物的处置权方面有所不同。本案被告未支付价款,被上诉人无法行使留置权,只能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第28条第2、3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案涉《天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是昆明市官渡区,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加工承揽合同》第十二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若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韩金明
审 判 员 吴东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俊岐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