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纠纷,本案基于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云01**民初1159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判令上诉人承担***的医疗费,且上诉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判决义务,该案已经案结事了。被上诉人亦未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存在向上诉人进行追偿的请求权基础。本案被上诉人并非基于合同约定或以上诉人对其造成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只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则,即适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院管辖。鉴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云01**民初468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车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2018)云0111民初11598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所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诉请的医疗费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