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633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省启东市。
被告:**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滨海县蔡桥镇中山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崇霞。
原告***与被告***、**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078元,减半收取计4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小维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