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1007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东方商务大厦1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MLY17。
法定代表人:侯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弋晖,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辉,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39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612,911.2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