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765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东方商务大厦1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MLY17。
法定代表人:侯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弋晖,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辉,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华,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10民初7398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1007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612911.20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398号之三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612911.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