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女,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谭春兰,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8281D。
负责人:陈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念、赵俊斌,均是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建志,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西区。
被告:深圳市深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东方商务大厦12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MLY17。
法定代表人:侯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李振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陈业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雁、何伟,均是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心安,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女、***、谭春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莫建志、深圳市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何心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女、***、谭春兰、***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心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女、***、谭春兰、***撤回对被告何心安的起诉。
审 判 长  谭学明
人民陪审员  赵不辞
人民陪审员  赵社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开羚
书记员陈思静